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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怎样写入党申请书?

     答:申请入党的同志写入党申请书,是为了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入党志愿,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信琏和要求,便于党组织对申请入党的同志有意识地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所以,要求入党的同志,一般应主动向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写出书面书。

     申请书的标题要写“入党申请书”。对党组织的称呼(××××党支部)写在第一行。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党的态度;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应着重写对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宗旨以及对党的十一界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最终目标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是怎样理解的;自己为什么要入党,怎样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生。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实事求是地写出自己的心里话。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要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回顾和总结,写明自己打算如何发扬优点,改正缺点,努力争取从思想上入党。为使党组织对自己有全面的了解,申请人要将个人履历,家庭出身,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写清楚,本人历史上犯过错误或受过奖励、处分也要如实写出。

     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对党忠诚老实。所写情况必须实事求是,绝不能弄需作假或隐瞒,更不能抄写他人的申请书。应该向党组织交代清楚的问题要写出。(2)入党申请书要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书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纯蓝墨水钢笔书写,纸张要规范为16开,以便存档(其他党建材料也因个按照以上要求,以下不再复述)。(3)正文写完后,要签名盖章,写上申请日期。

     问:党组织发现有的预备党员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时,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在接转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后,应及时审查预备党员的全部入党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应严肃查处。

     问:党组织在即将离开学习、工作岗位的人员中发展党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党组织对临近毕业、服役期满或准备外出择业等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党审批手续。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问:党组织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受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受,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 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同自行脱党,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问:预备党员调入新单位后,如何履行转正手续?

     答:预备党员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对该预备党员考察教育的情况向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介绍清楚,其转正手续,应由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办理。如果在原单位延长了预备期或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延长预备期的理由,或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因及现在能否转正的意见,向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介绍清楚。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不能因为该预备党员不是本支部发展的党员而拖延讨论其转正问题。

     问:选举基层党委会、支委会成员对党龄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有关规定:党的省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区县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党龄要求。但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人选,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这一点。

     问: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哪些人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一般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因患有精神病等不能表达个人意志疾病的;2.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但没有转走的;4.正在服刑期的。

     问:哪些党内职务的选举要进行差额选举?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2.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候补委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的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员会委员。

     问:在选举中,当选票数应如何确定?

     答: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时,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在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问:选举中出现哪些情况要进行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重新投票?

     答:1.选举中有欺骗、贿赂、威胁或因家庭宗派势力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权利的,上级党组织有权作出选举无效、重新选举的决定,报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执行;2.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五分之四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3.选举时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4.选举中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5.遇到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问:如何确定哪些预备党员需要延长预备期?

     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的。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3.入党后犯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还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因病住院或在家全休超过三个月甚至半年以上,能否按期转正?

     答:预备党员长期休养,在预备期满时,党组织应根据他在病休期间的表现,如对党的信仰、组织、观念、对疾病的态度、群众关系等,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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